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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
http://www.dghgxx.org  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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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加快培育发展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把自主创新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战略,注重研发机构、人才队伍的建设,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品牌的建设,依靠技术创新实现持续发展的企业。

第三条 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开展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的业务主管单位,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我市开展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的目标是: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形成各种类型具有示范性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支撑。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等措施有效集成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三)示范推进。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扶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资助对象

(一)民营科技企业,主要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主要包括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

(四)以上各类企业必须是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八条 资助范围

(一)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研发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资助。

(二)企业研发机构资助:主要资助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科技贷款贴息资助:主要对企业在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中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补助。

(四)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科技计划,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进行配套资助。

第四章 资助措施与标准

第九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要求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财政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最高为6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资助如下:

(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当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二)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组建并验收后,通过验收当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三) 经市科技局等部门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当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具体资助按照《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贷款贴息资助:对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之日起两年内支付的利息,市财政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具体资助按照《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于获得国家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已引进并与我市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且财政资金已划拨我市的重大科技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每个项目配套经费和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具体资助按照《东莞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相关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市财政鼓励扶持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骗取财政资金的,应追回取得的支持经费,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