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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http://www.dghgxx.org  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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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被列入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或已引进并与我市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且财政资金已划拨到我市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
(三)在国家/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经费;
(四)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额度
第三条 对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直接与项目研发相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六)专利制度运用费用:指专利技术研发、专利实施、专利保护、维持、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申请单位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五条 对于获得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企业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第六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与研发投入资助、科技贷款贴息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配套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登陆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科技(专利)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项目资金下达通知文件;
(三)申请配套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清单和凭证;
(四)属于专利计划项目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形式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后,确定本年度拟配套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