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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http://www.dghgxx.org  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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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本市户籍学生;
(五)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
第三条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检索报告中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第五条 同一资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政府其它相关专利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各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和个人须登录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根据申报资助的类别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
(一)《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个人申请者须提供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还须提供暂住证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申请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供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发明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和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供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和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申请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初审的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供PCT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和PCT专利性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报送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资料,由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审核并确定拟资助的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二章 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
第十条 申请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其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需登录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书》或《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二)专利列表(盖公章);
(三)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